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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 2006-8-12 11:05:21 浏览次数:

  (五)鼓励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用事业收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转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统一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低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发社区服务业、兴办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社会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凡符合《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鼓励勘查、开采的区域和矿种,均允许有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其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加强财税支持,改善融资环境

  (七)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并逐年按财政增长比例追加,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产业集聚区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贴息和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依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县(区)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八)认真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壮大发展。
    1.提高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从2006年4月1日起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对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10年前,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年前新办的非公有制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3.对非公有制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实行税收优惠。非公有制单位兴办的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专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房产能够单独计价的,免征房产税。
    4.对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公有制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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