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监督任务和要求; (二)研究制定监督措施,指导监督工作; (三)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对上级党委、政府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授权单位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以及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适时提出意见、建议; (二)广泛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党政组织进行反映; (三)对授权单位党政组织保障党员和群众对党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党员和群众所提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认真学习有关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参加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积极宣传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第七条 党员、群众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各界人士,在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方面享有向各级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正当利益的权利。 第八条 新闻媒体在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制 度 措 施
第九条 党组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实行预公开制度。凡属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先行公开,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进行完善之后,再正式公开。预公开期限一般应在15日以内。 第十条 对预公开的内容,各监督主体有权询问和质询。对询问和质询,监督对象应及时作出说明或答复;对询问和质询中发现的问题,监督对象应及时研究处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 党组要高度重视党员、群众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办理结果必须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责 任 追 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单位开展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要求,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或避重就轻,搞形式主义和“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六)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党务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所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降低一个等次: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政组织、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的合理要求,应当解决能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