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工商联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来源: 发布日期: 2007-7-11 17:03:44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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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四条 因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政策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党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客观公正地区分责任,并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市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纪检监察机关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裁决。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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