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2002年8月7日市联四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交纳会费修订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会员范围是担任市工商联执委以上企业会员、个人会员以及市工商联直属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应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工商联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和为会员服务上。 第二章 会费交纳 第五条、 会员会费标准: 1、 企业会员会费标准: (1) 直属企业会员年度会费500元; (2)企业会员(包括直属企业会员)担任市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年度交纳会费的标准是:执委200元,常委500元,副会长1000元。 2、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1) 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市工商联团体会员年度会费200元; (2) 末进行社团登记、直接隶属市工商联的各种专业组织按团体会员向工商联交纳年度会费,标准为该专业组织收缴会员会费的总额的5%。 3、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年度会费50元。 (2)原工商业者老会员和特邀加入工商联的会员可不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计,每年第一季度为交纳会费时间。 第七条、 企业会员交纳会费,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可税前列支。 第八条、 工商联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工商联收取会员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第十条、 会费必须专款专用,建立专门帐户,加强收支管理。会费年度结佘,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市工商联设立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工商联会费收支管理情况应每年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报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天水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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